2006年7月20日,人事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首次从国家制度上将社会工作者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范畴,标志着我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正式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成为评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的主要方式和社会工作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水平的主要手段。
考试设《社会工作实务》(初/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参加中级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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